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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平江县**限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苏*、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谷**担任记录。原告岳**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资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刘**因经营需要,向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490万元。同日,原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

原告为保证担保资金安全,于2013年2月6日与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及被告刘**签订《岳阳市**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被告平江县**限公司自愿对原告为被告刘**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约定对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为被告刘**提供担保的全部主债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刘**依约应向原告支付的担保费用、原告为实现担保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4个月止,违约方应当向受损失方支付担保总额的0.5%的违约金。

被告刘**的借款490万元于2014年2月6日到期后,没有按时归还,被告平江县**限公司也没有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已代被告刘**偿还借款300万元。经原告催告,两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承担300万元本金及利息(按10.5‰的月利率计算)、承担原告实现担保债权的律师费6万元及其他费用20万元、支付违约金2.45万元的偿还责任,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岳**资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刘**与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拟证明刘**本人向信用社借款490万。

证据二,原告与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合同,拟证明为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证据三,刘**与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据,拟证明刘**向信用社借款。

证据四,原告与平江县**限公司的反担保合同,拟证明为刘**提供反担保。一旦刘**不能偿还借款,平江县**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

证据五,原告岳**资有限公司代还款额进账单,拟证明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泓**司代为偿还了300万的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刘**、平江县**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在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中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刘**因经营需要,向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0.5‰,同日,原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

原告为保证担保资金安全,于2013年2月6日与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及被告刘**签订《岳阳市**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被告平江县**限公司自愿对原告为被告刘**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约定对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为被告刘**提供担保的全部主债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刘**依约应向原告支付的担保费用、原告为实现担保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4个月止,违约方应当向受损失方支付担保总额的0.5%的违约金。

被告刘**的借款490万元于2014年2月6日到期后,没有按时归还,被告平江县**限公司也没有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已代被告刘**偿还借款300万元。后经原告催告,两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承担300万元本金及利息(按10.5‰的月利率计算)、承担原告实现担保债权的律师费6万元及其他费用20万元、支付违约金2.45万元的偿还责任,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刘**与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签订保证合同后,代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原告又与被告刘**及被告平江县**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两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两被告未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利益受损,故应在本案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要求两被告承担实现担保债权的律师费6万元及其他费用2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偿还原告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30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6日起至其还款之日止,按10.5‰的月利率计算);

二、被告刘**向原告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5万元;

三、被告平江县**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被告刘**负担,被告平江县**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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