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诉被告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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