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陶**、肖**、杨**与邵阳**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魏**、陶**、肖**、杨**与被执行人邵阳县亮和山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邵阳县亮和山煤矿支付魏**、陶**、肖**、杨**案款14113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1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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