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邦财产保**市中心支公司与曾**、袁向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袁向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隆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邦财产保**市中心支公司支付37465.74元,承担受理费350元,由袁向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邦财产保**市中心支公司支付4162.86元,承担受理费6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曾**、袁向朝没有履行义务,安邦财产保**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袁向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袁向朝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隆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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