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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与湖南雁**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湖南雁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与其达成现金支付协议,且部分款已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撤诉。

本案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衡南县云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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