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诉被告聂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株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887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