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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远中心支公司与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远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因犯交通肇事罪已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现正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该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鉴于原告的住所地为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首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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