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谢**、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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