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紫金县**有限公司诉许应*、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被执行人许**、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紫金县**有限公司房屋贷款本金25797.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彭**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款25797.16元及利息和本案的相关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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