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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及杨**三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杨**借款10万元,借期12个月,月利率1.5%;原告用位于柳州市红光路72号红光景江苑4栋2单元1-2号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杨**分三次支付给被告94500元,但因被告未按月支付利息,杨**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同时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保护其财产,代为被告偿还杨**的借款10万元(其中:借款94500元,利息4500元,手续费1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将该垫付款偿还给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返还原告代偿款10万元,以及为追款而产生的差旅费1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自然人的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自然人的情况;3、抵押借款协议书复印件、4、借条,共同证明被告蒋*向杨**借款10万元,原告以自己有房屋为被告提供抵押担保;5、银行转款凭条3张,证明杨**按借款协议转款给被告,共94500元;6、协议,证明被告向杨**借款的事实,同时被告承诺支付原告因追款产生的费用1800元;7、转款凭条,证明原告向杨**代偿10万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及杨**三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杨**借款10万元,借期12个月(即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月利率1.5%,每月17日前付清当月利息,先付后用;原告用位于柳州市红光路72号红光景江苑4栋2单元1-2号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杨**分三次支付给被告94500元。但因被告未按月支付利息,杨**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同时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蒋*承诺在2013年1月30日前归还蔡海燕帮垫付贷款利息4500元;蒋*另支付1月16日去桂林产生的费用1800元,承诺在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2013年4月9日,原告代为被告偿还杨**的借款1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将该垫付款偿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向杨**的借款而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但因原告担保范围仅限于借款本息。因此,出借人杨**实际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94500元及利息4500元,而原告向出借人杨**履行担保责任时,支付10万元,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务范围,原告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行使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代偿款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手续费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因替被告偿还借款而产生了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为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差旅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返还原告蔡**代偿款99000元;

二、被告蒋*支付原告蔡**为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差旅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3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31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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