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申请执行文才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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