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永福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永福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及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福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福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