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祝**申请执行郑**、周**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周**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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