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蔡**经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周**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否为周**未能确认,保证人周**是否已代借款人蔡**偿还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给周**的事实也未能确认。周**是本案的重要当事人,其未参加本案诉讼影响本案事实查清以及实体处理,因此,应当追加周**参加本案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1元(上诉人周**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