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新**限公司申请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赖*、魏*、胡**、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新**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赖*、魏*、胡**、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新津民保字第10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兴义镇广滩村成都**有限公司成品库房内的成品皮革(限额在5400000元以内)。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4月16日对以上查封物品进行了清点(具体数目及分类详见查封清单)。因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赖*、魏*、胡**、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兴义镇广滩村成都**有限公司成品库房内的成品皮革(数目及分类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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