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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砖瓦厂与陈**、第三人余福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岩砖瓦厂诉被告陈**及第三人余福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津**砖瓦厂撤回对被告陈**及第三人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元(已减半),由原告新津**砖瓦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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