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诉被告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绵羊市中**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羊市海**限责任公司、温希贵、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成都新**限公司与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新**限公司申请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赖*、魏*、胡**、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黎**、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津**砖瓦厂与陈**、第三人余福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诉代海燕等2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先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包*、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魏**、陈**、四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国诉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