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陈*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