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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先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陈*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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