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四川宏**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魏**、陈**、四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依据(2015)泸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宏**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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