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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国诉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诉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的委托代理人文永,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国诉称,2012年8月,因周**在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集中安置小区购房,欠米易县**民委员会购房款12950元。2013年5月22日,周**向刘*国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刘*国现金12950元,所欠现金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周**向刘*国出具欠条后,刘*国为其垫付了房款12950元,但周**至今未归还该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周**给付其垫付的房款129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周**没有欠刘**的钱,是欠村上的建房款。且房子有质量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处理,房子处理好就付款。

原告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周**出具的欠条1张。拟证明刘**为周**垫付其欠米易县**民委员会房款12950元的事实。周**对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周**在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集中安置小区购房,欠米易县**民委员会购房款12950元。2013年5月22日,周**向刘**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刘**现金12950元,所欠现金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周**向刘**出具欠条后,刘**为其垫付了房款12950元,但周**至今未归还该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欠米易县**民委员会购房款12950元,刘**为其垫付后,周**应当归还。现周**未归还刘**的垫付款,刘**有权进行追偿。故对刘**要求周**给付垫付款12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周**主张房屋有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垫付款12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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