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代海燕、余*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绵羊市中**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羊市海**限责任公司、温希贵、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成都新**限公司与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银诉被告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新**限公司申请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赖*、魏*、胡**、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津**砖瓦厂与陈**、第三人余福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先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包*、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魏**、陈**、四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国诉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自贡市富**限责任公司诉富顺县**责任公司等五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