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罗*、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3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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