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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4)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为了出入境签证省事,于2007年在南充市找到蒲*甲,提出想用其女儿蒲*乙的身份信息多办一本护照。蒲*甲将蒲*乙的身份信息提供给王*,后王*通过熟人冒用蒲*乙的身份信息用自己的照片办理了普通护照,从2009年5月21日至今,王*持该护照出入境共计46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蒲*乙通话记录,蒲*乙户籍证明,王*冒用蒲*乙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出入境记录信息列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多次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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