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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审查被告人周**补发护照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其于2008年10月冒用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平原村四组)的身份信息在乐山市公安局办理护照(护照号:G3156191)。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使用假冒徐*身份信息的护照,先后在成都双流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前往新加坡,出入境共计12次。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的到案经过,证人程**对被告人的辨认经过,证人徐*的证言,被告人周**冒用徐*身份出入境查询结果、**安部人像比对结果、徐*身份信息及关系人详细信息,被告人周**冒用徐*身份办理护照的照片、申请表、徐*户籍信息、申请回执及受理询问表、证照明细信息、证件签发信息,被告人周**冒用徐*身份补办护照的报失情况说明、补办申请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情况说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侵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具有犯罪前科,且在服刑期间违反管制的有关规定出入国境,并构成犯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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