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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初至28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用自己的电脑利用互联网在名为“快乐种子交流群”、“精彩人生畅聊群”、“快播分享群”的QQ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文件83个。经审查鉴定该83个视频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用自己的电脑利用互联网在名为“快乐种子交流群”、“精彩人生畅聊群”、“快播分享群”的QQ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文件83个。经审查鉴定该83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淫秽物品文件刻录光盘。

2、唐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5月初至28日间,他在家中用自己的电脑利用互联网在名为“快乐种子交流群”、“精彩人生畅聊群”、“快播分享群”的QQ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他是“快乐种子交流群”的管理者之一,他在群共享空间发表淫秽视频,凡是进入该群的人都可以看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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