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2011)浙嘉刑他字第6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将被告人闻*传播淫秽物品一案指定本院管辖。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2月,被告人闻*在互联网色情网站“色界论坛”上以“wenh2011”的会员名字注册登记。被告人闻*为提高会员等级以浏览更多淫秽信息,在明知是淫秽信息的情况下,多次在色界论坛”网站上发布色情图片282张,实际被点击数169085次。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闻*传播淫秽视频所使用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已被嘉兴市公安局扣押。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发帖汇总表、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浙江**定中心鉴定书、收缴淫秽物品收据、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图片282张,且实际被点击数169085次,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闻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闻*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