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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5月底,被告人孟某某使用其QQ(号码:2XXXXXXXXX)建立了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激情聊吧”(群号:3XXXXXXXX),先后招募管理员薛**(另案处理,QQ号:7XXXXXXXX)、刘**(另案处理,QQ号:7XXXXXXX)、QQ号码为2XXXXXXXXX及QQ号码为1XX**(均身份不详)协助其管理该群。截至2014年6月5日,该群成员高达141人,群成员先后上传淫秽视频共68部、淫秽图片共203张。其中孟某某使用QQ号1XX**在该群上传淫秽视频29部、淫秽图片13张;使用QQ号2XXXXXXX上传淫秽视频25部、淫秽图片57张。该群于2014年7月初被孟某某解散。

2、2014年6月底,被告人孟某某使用其QQ号1XX**建立了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新“激情聊吧”(群号:3XX**),先后招募秦**(另案处理,QQ号3XX**)、冯*(另案处理,QQ号1XX**)、王**(另案处理,QQ号1XX**)及一身份不详(QQ号码4XXXXXXXX)的人,共四名管理员协助其管理该群。截至2014年7月13日,群成员达87人,群成员先后上传淫秽视频共17部。其中孟某某使用QQ号1129390197在该群上传淫秽视频2部。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某使用其QQ(号码:7XXXXXXXX)加入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朝思暮想”(群号:3XXXXXXXX),并担任该QQ群的管理员,协助群主进行管理。截至2014年7月22日,该群群成员高达300人,群成员先后上传淫秽视频共234部、淫秽小说共13部。

4、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使用其QQ(号码:1XX**)加入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80.90约会群”(群号:2XXXXXXXX),并担任该淫秽QQ群的管理员,协助群主进行管理。截至2014年7月16日,群成员达131人,群成员先后上传淫秽视频共53部。其中孟某某使用QQ号1XX**在该群上传淫秽视频13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孟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薛**、秦**等的证言;2、庆云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3、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庆云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报告等鉴定意见;4、手机、淫秽物品光盘等物证;5、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6、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庆云县公安局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向社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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