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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6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X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X伟在微信公众平台建立一个账号(微信号ManGGhem,名为“男士荷尔蒙”,登陆账号是179417472@qq.com),其在该公众平台有216个好友,其中有202个好友分组取名为G级好友,该类好友可以通过回复月份和日期查看当天推送的淫秽视频。从2014年8月20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杨X伟在该公众平台发布了27个淫秽色情视频,每当其发布淫秽视频,其就在公众平台发布推送信息,该账户至今已向他人推送7643次淫秽视频。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物证笔记本电脑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被告人杨X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X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杨X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X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X伟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犯罪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杨X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杨X伟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杨X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杨X伟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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