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郭**、苏**、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苏**、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5年1月4日经石狮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苏**、郭**一致同意由郭**独自继承郭**生前遗有的中**银行(账号:XXXXXX)定期存款储蓄金额为60000元及利息;并由其全权办理领取业务。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