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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