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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光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兰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存在以下问题:

1、未查清案争的爱馨苑小区自行车库是否客观存在的事实。原审依据沈阳市**西分局下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了看守车库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的事实。而未予查清自行车库是否因此被拆除,是否仍客观存在并被使用的事实,属于事实不清。

2、案争的爱馨苑小区自行车库如仍客观存在,原审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未一并判决返还该自行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不当。

3、案争的爱馨苑小区自行车库如客观存在,并被案外人占有、使用,原审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并对该自行车库的经营管理权返还问题作出妥当处理。

重审后,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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