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无锡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设备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华**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真空设备公司诉称:一、2014年5月31日,真空设备公司、实**司以及案外人刘**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刘**与实**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实**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真空设备公司,刘**已经向实**司支付的200000元货款由实**司支付给真空设备公司。

二、王*在2014年6月24日向真**公司出具借条一份,称案外人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实**司于2014年3月5日签订了“真空镀膜机购销合同”,中**司已向实**司支付215000元货款。该合同需真**公司与中**司重新签订,而实**司不能及时支付已收取的215000元货款给真**公司,故王*承诺由实**司在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王*对该款承担无限责任。该“借条”出具后,真**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与中**司重新签订前述合同,并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中**司不再向真**公司支付该215000元的货款。

三、2013年12月24日,案外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大**司已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256000元。2014年2月17日,大**司与真空设备公司、实业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大**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自“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实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真空设备公司,三方一致同意,买卖合同内容不变,大**司与真空设备公司继续按买卖合同履行责任。

四、2014年3月19日,案外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司)、真空设备公司、实业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实业公司与珠**司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真空设备公司。变更协议签订后,实业公司承诺在30日内向真空设备公司支付已经收取珠**司货款142000元。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民事合同主体可以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实业公司将以上四份合同主体变更为真空设备公司后,已不享有合同权利,已收取的货款应返回给真空设备公司。真空设备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归还货款813000元和相应利息,王*对215000元货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有关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真空设备公司对被告王*提出的管辖异议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一、2013年12月11日,买方刘**与卖**公司签订《真空镀膜机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刘**向实业公司购买多弧离子镀膜机一台。2014年5月31日,甲方刘**、乙**公司、丙方真空设备公司三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一份,约定将2013年12月11日的合同中实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真空设备公司,刘**已付的200000元货款由实业公司支付给真空设备公司。

二、2014年6月24日,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4年3月5日,中**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的一台多弧离子镀膜机,中**司已付款215000元,现该合同由真**公司与中**司重新签订,中**司已付的215000元货款作为王*个人向真**公司的借款。2014年7月10日,卖方真**公司与买方中**司重新签订了《真空镀膜机构购销合同》一份。

三、2013年12月24日,案外人买方大**司与卖**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实业公司供大**司电子束/电阻蒸发镀膜机一台。2014年2月17日,甲方大**司、乙**公司、丙方真空设备公司三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一份,约定将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合同中卖**公司变更为真空设备公司,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主体由实业公司变更为真空设备公司。

四、2014年1月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实业公司供珠**司ZJR-1000卷绕式磁控溅射镀膜机。2014年3月19日,甲方珠**司、乙**公司、丙方真空设备公司三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一份,约定将2014年1月19日签订的合同中卖方(甲方)实业公司变更为真空设备公司,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主体由实业公司变更为真空设备公司,实业公司已收取珠**司的货款142000元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支付给真空设备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实业公司与四个案外人分别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后**公司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真空设备公司,所收取的设备款未全部返还给真空设备公司,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和借条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接收货币一方即真空设备公司所在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真空设备公司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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