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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启东**酒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与被告启东威尼斯假日酒店(以下简称威尼斯酒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操场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尼斯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发公司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与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施**将其坐落在启东市汇龙镇万豪花园1号楼4楼、5楼、6楼(中踏步以东)计66间房屋(建筑面积为4385.74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作为宾馆、酒店用房。租赁期限为14年5个月,即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整个租期分为三个周期,标准为:2013年1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按每平方米1元/日计算,即每年租金16008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等。2014年7月4日,施**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的五年租金债权8324000元作价6773753.44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2015年1月8日前被告应支付给施**租金800000元,现已逾期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租金债权,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被告不支付租金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租金8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威尼斯酒店缺席。其在提交的答辩状中书面辩称,首先,被告与施**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房屋,租金按双方约定半年支付一次。2015年1月至7月半年的租金计800400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对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债权债务转让之类的材料,对其真实性应由原告提供充分的保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已收到,对此无异议。其次,因房屋存在管道漏水、墙面开裂等,致使被告经营受到影响,为此被告垫付维护费用,并造成被告营业损失、客户流失,各项损失初步统计为40万元左右,应在租金中扣减。这些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但因客户保密等因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邮寄送达的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原告能保证真实,不是伪造的,则被告没有异议。综上,原告起诉被告的诸多证据真实性存在疑点,望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威尼斯酒店(该酒店经营者为杨**)与案外人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施**将其所有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万豪花园壹号楼四楼、五楼、六楼东半部分(**踏步以东)计66间房屋(建筑面积为4385.74平方米)租赁给威尼斯酒店作为宾馆、酒店用房;租赁期限为十四年五个月,即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整个租期分为三个周期,标准为:2013年1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按每平方米1元/日计算,即每年租金1600800元;2017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按每平方米1.1元/日计算,即每年租金1760800元;2022年7月8日至2027年7月7日,按每平方米1.32元/日计算,即每年租金21130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付清下一期半年的租金等内容。2014年7月4日,施**与建**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因施**关联方即金双**有限公司借建**司的到期借款无法归还,施**将上述房屋的五年租金债权8324000元(即自2014年7月8日开始至2019年7月7日期间的房屋租金计: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三年,每年1600800元,计4802400元;2017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两年,每年租金1760800元,计3521600元,合计8324000元)作价6773753.44元全部转让给建**司;债权转让事宜由建**司负责书面通知威尼斯酒店,施**也授权建**司以施**的名义通知威尼斯酒店,建**司的通知行为视为施**通知威尼斯酒店;该债权自协议订立日起转让给建**司后五年内由建**司享受该债权的一切权利,施**五年内不再享受该债权的一切权利等内容。2014年7月5日,施**向威尼斯酒店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该酒店自通知书到达之日起涉案房屋租金债权全部转让给建**司,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变;建**司受让债权后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施**出让债权后,不再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威尼斯酒店支付的租金直接支付给建**司。后威尼斯酒店在该通知书下方打印好的文字内容(具体内容为:江苏**限公司:本通知已收到,启东**日酒店根据与施**订立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如有纠纷,本单位同意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启东**日酒店)下面盖章,并加盖了杨**本人的印章。2014年7月5日,杨**出具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施**、江苏**限公司,你们有关2014年7月5日债权转让通知书,就我酒店租施**房租租金债权转让自2014年7月8号至2019年7月7日。该通知书我已收到。启东**日酒店业主杨**。2014.7.5”。2015年4月7日,建**司以威尼斯酒店未支付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租金8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为800400元,建**司自愿按800000元主张)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威尼斯酒店给付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租金8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前,建**司曾起诉威尼斯酒店经营者杨**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剩余的租金483400元,本院已作出(2015)张**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应支付建**司租金483400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该案已查明,施**明确认可本案债权转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另说明与建**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考虑到租赁房屋的维修,提出将租赁房屋的五年维修义务也转给建**司,并取得了建**司和威尼斯酒店的一直同意。对此,建**司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施**将涉案房屋的五年维修义务转移给其。杨**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下方“启东**日酒店印章和杨**本人印章”的真实性,并明确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明确表示同意施**将租赁房屋五年的维修义务转让给建**司。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施**与威尼斯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告与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出具的收到债权转通知书的声明,(2015)张**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均系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与施**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施**将涉案租赁房屋的五年维修义务一并转移给原告,对此,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被告也予以追认。故本案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现因原、被告及施**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该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有效。据此,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租金8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书面答辩状中,先称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无异议,后又称原告起诉被告的证据存在疑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另被告主张因租赁房屋存在管道漏水、墙面开裂等造成其损失40万元左右,并要求在租金中扣减,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最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威尼斯酒店应支付原告建**司租金800000元。限被告威尼斯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威尼斯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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