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嵇新建因与被上诉人张**、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宋**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嵇新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