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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新建与张**、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嵇新建因与被上诉人张**、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宋**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嵇新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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