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为645元,由上诉人张**、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