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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为645元,由上诉人张**、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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