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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叶*东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叶**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及商标权转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6元,减半收取762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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