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4)大洼民权初字第517号张*与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04)大洼民权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袁**与临**韩一烤肉火锅自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抚顺**限公司与辽宁**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顺**装公司与吴**、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水利**有限公司机电安装机械厂与翟**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开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高**与吉林万通**有限公司、高**拖欠货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增权与范**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伊通满族**生育办公室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有与姜**、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昌图**织厂与暴海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