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塑料编织厂与暴海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暴海暂无能力给付,且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2)昌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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