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韩*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四平**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四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因不服(2010)四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2月19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二抗(2012)6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平**民法院(2010)四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