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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曹**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曹**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轮候冻结被告工资收入688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曹**在中国工商银**北支行工资账户存款6887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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