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真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信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真爱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以被告真爱英向其购买饲料拖欠货款为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真爱英立即归还拖欠的货款27452元。
被告辩称
被告真爱英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被告真爱英向原告购买鸡饲料,通过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7452元,并于2014年4月2日出具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催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双方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真爱英、对拖欠的货款应及时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真爱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真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货款27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真爱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