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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孔**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陈**因与被申诉人孔**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1)新中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豫法立*申字第2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诉人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申请撤回申诉,并同意就本案纠纷息诉罢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诉人陈**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新乡**民法院(2011)新中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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