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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检察院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郑州**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殷*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8月10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1)2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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