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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限公司与安阳市**限责任公司,闫新国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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