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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