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制品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王**与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梁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皋**硅钙厂与安阳**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安阳市**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宋*拖欠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董*与董*某、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师**与苏军、韩**、安阳县**责任公司、刘**、黄**、李*、韩**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李某某拖欠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付守光诉袁**、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