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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成家具厂与佛山市顺德区今世明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轩成家具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世明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林冰*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世明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1167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利息(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起诉无异议,确认欠款,但提出分期付款。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打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送货单复印件七份,对账单收据二份,证明2015年4月起,被告向原告采购多批货物,货款共计49167元,后被告只支付了8000元货款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167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货款共价值49167元;之后被告仅支付8000元货款给原告,尚欠货款41167元至今未付;原告追讨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货物没有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原告起诉后仍未清偿货款,造成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世明园**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轩成家具厂清偿货款人民币4116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5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轩成家具厂已预交)及财产保全费431.6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世明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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