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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杨**拖欠货款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才与被执行人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00)徐*经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1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杨**欠申请执行人邓*才货款12261.50元于2001年5月30日前付清,违约金从1999年3月16日起按尚欠货款以日息万分之四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负担案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邮政**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31220XXXXXX账户有存款1101元及605915031220XXXXXX账户有存款684元。上述存款应视为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标的款,依法予以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邮政**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3122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100元及60591503122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68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限公司徐闻支行,户名:徐闻县人民法院,账号:2015021029200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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