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与河南**限公司、项**电视台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原审被告项*广**视台、河南**限公司、西安大**限公司、乌兰浩**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河南**限公司不服周口**民法院(2015)周**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河南**限公司因发展需要,自2010年已将主要经营地搬迁至郑州市金水区,各项主营业务开展地点也在郑州市,上诉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郑州市,周口**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苗**称系《四上河南》全剧的著作权利人,项**电视台连续播放该剧并插播广告,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苗**诉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周口市,项**电视台的住所地在周口市。周口**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驳回河南**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周口**民法院(2015)周**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