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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与曹**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矫春凤诉曹**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春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回起诉后,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原告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余775元,由原告矫*

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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