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矫春凤诉曹**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春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回起诉后,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原告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余775元,由原告矫*
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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